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3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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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3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政宏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所為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四、附記事項:扣案之磚頭
1塊,係被告 賴建宏 所有」之記載,均更正為「扣案之磚頭1塊,係被告賴政宏所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
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