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救字第7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救字第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救字第78號抗告人 楊鈞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最高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99年12月23日本院99年度救字第000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抗告。行政訴訟法第
98條之4及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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