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峻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峻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峻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所載犯罪日期,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之情形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3所示各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3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參照前揭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無不合,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及犯罪手法、所侵害法益種類,暨整體可非難性,爰於前經定刑之內部界限範圍,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附表編號2、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揆諸上開解釋,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另受刑人具狀稱其另犯數罪,經裁定定刑有期徒刑5年10月,於本案定刑後,二者接續執行之結果,受刑人將受較為不利益之刑罰,應另擇最早確定之罪予以重新定刑云云,惟本案檢察官聲請定刑之範圍,僅如附表所示之3罪,受刑人所稱另犯之數罪,與本案所示各罪是否另符合合併定刑之要件,乃執行檢察官之權限,本院無從審酌,併此說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葉韋廷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妤瑄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0分為警查獲前某時109年3、4月間至109年7月11日晚間11時許109年3月25日晚間10時22分前之某時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126、27162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126、27162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126、2716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293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293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293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30日112年3月30日112年3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293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293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178號確定日期111年12月22日111年12月22日112年9月14日備註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893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891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973號編號2、3部分,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5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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