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所載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7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附表所示之各罪之犯罪手法、罪質之重複性,與各罪侵害法益種類及整體可非難性,並考量受刑人之書面意見,爰於各罪前經定執行刑之內部界限範圍,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葉韋廷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妤瑄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10年10月18日110年11月7日110年8月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141號、第37171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141號、第37171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7985號、111年度偵字第1118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577號112年度上訴字第577號112年度上訴字第4555號判決日期112年8月16日112年8月16日112年12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4815號112年度台上字第4815號112年度上訴字第4555號確定日期112年12月7日112年12月7日113年3月18日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2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2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33號編號1、2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7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編號3至7部分,前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55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456罪名詐欺(共2罪)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10年8月3日110年8月3日110年8月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7985號、111年度偵字第11183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7985號、111年度偵字第11183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7985號、111年度偵字第1118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4555號112年度上訴字第4555號112年度上訴字第4555號判決日期112年12月28日112年12月28日112年12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4555號112年度上訴字第4555號112年度上訴字第4555號確定日期113年3月18日113年3月18日113年3月18日備註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33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33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33號編號7(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10年8月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7985號、111年度偵字第1118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4555號判決日期112年12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4555號確定日期113年3月18日備註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