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告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劉秋德 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一三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周明鴻法官藍雅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韋廷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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