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九七號
原告環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
送達代右原告與被告易昭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伍佰壹拾捌元,折合銀元壹拾柒萬伍仟壹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貳拾柒元,折合新臺幣伍仟柒佰捌拾壹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官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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