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宏倈生物科技自救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8年5月15日對相對人所發士林社子郵局第103
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因積欠聲請人新台幣865,200元,聲請人業已取得執
行名義,並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中。今
聲請人已將上開債權讓與第三人 呂正偉 先生,並簽立債權讓
與同意書,聲請人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以存證信函意思表
示通知相對人,然因相對人遷移不明,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
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