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10號聲請人 陳秀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康翠真┌───────────────────────────────────────────────┐│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蔡逸鴻木柵區農會信用部│30000元│99.4.17│FA0000000│3個月│├──┼─────┼──────────┼───────┼────┼──────┼───────┤│002│蔡逸鴻│木柵區農會信用部│15000元│100.1.1│FA0000000│9個月│├──┼─────┼──────────┼───────┼────┼──────┼───────┤│003│蔡逸鴻│木柵區農會信用部│15000元│100.2.1│FA0000000│9個月│├──┼─────┼──────────┼───────┼────┼──────┼───────┤│004│蔡逸鴻│木柵區農會信用部│15000元│100.3.1│FA0000000│9個月│├──┼─────┼──────────┼───────┼────┼──────┼───────┤│005│蔡逸鴻│木柵區農會信用部│15000元│100.4.1│FA0000000│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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