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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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機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82號原告 胡金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享生技藥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機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二、被告 李瑋哲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