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6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6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6197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等,該裁定業於民國99年9月29日寄存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依裁定意旨補正,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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