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50號上訴人 吳曉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智閔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1月20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亦即新臺幣(下同)3,608,554元定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10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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