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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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37號原告 秦鳳珠 訴訟代理人許龍律師複代理人 張雅蘋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桑羽 律師被告華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國 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