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羅惠琳 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64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據債務人提出之資產表及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104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債務人名下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新台幣(下同)45元、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經債務人解繳前揭保單等值現金21,640元到院後,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財產總數額為21,685元,是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