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214號原告 盧福明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 律師被告 阿羅哈 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鈴 訴訟代理人 李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六項關於「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萬零貳佰玖拾肆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參仟捌佰伍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零貳佰玖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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