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9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9297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鍾瑞雲 債務人楊亦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計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計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㈢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計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㈣新台幣貳拾陸萬肆仟壹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
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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