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98號原告 林東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智擎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起訴主張被告以電話推銷方式詢問原告之信用卡號碼,未經原告審視合約,即向原告以信用卡分期方式收取線上課程費用,主張被告應返還已向原告收取之費用,並解除契約停止收費,本件即應以兩造簽訂之契約總價核為訴訟標的價額。經查,原告主張線上課程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51,200元(以每期6,300元,共計24期計算),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查,準此,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151,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書記官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