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8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8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28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0一七六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丙○○明知係侵害著作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盜版遊戲光碟片共伍拾壹片,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丙○○明知專用於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公司)出品之「PlayStation2」(下稱PS2)遊戲主機之「真三國無雙」、「太空戰士」、「機動戰士」等如附表所示之遊戲軟體,係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榮公司)等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現仍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亦明知其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間,經由電腦網際網路所購得之PS2遊戲主機一臺及附贈包含上開電腦程式著作之盜版遊戲光碟片五十一片(如附表所示),均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而擅自重製,屬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詎丙○○竟意圖散布,自九十七年二月上旬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九十七年四月中旬起),在臺中市○區○○里○○街○○○巷十之三號居所內,透過電腦連線上網至露天拍賣網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並以「wensong0302」之帳號,在該網站網頁上刊登販賣PS2遊戲主機一組並附贈上開盜版遊戲光碟片五十一片之訊息,並公開陳列前揭商品之照片,以供不特定人瀏覽及下標選購。嗣經臺中市警察局刑警大隊偵查佐 林照國 上網瀏覽後懷疑涉及不法,乃佯裝顧客下標購買並約定見面交付,迨九十七年四月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丙○○在臺中市○區○○路與進化北路「麥當勞速食店」前交付上開盜版遊戲光碟片而散布侵害著作權之光碟重製物時,林照國隨即表明身分而將丙○○當場逮捕,並扣得丙○○所有之PS2主機一組、跳舞機踏一組,及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片共五十一片,始悉上情。
二、案經光榮公司委請乙○○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矢口否認有何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犯行,辯稱:伊在網路上只有賣遊戲主機及週邊設備,並未公開陳列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片,伊原本並未攜帶盜版遊戲光碟片前往交易,是因喬裝買主之員警詢問伊為何未帶CD盒,且伊又忘記帶跳舞踏墊,所以伊就返家拿取CD盒及跳舞踏墊,當時伊想說買主可能擔心遊戲主機挑片而要求進行測試,所以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片一併放在CD盒內,伊並沒有將該光碟片出售或贈與買主之意思,而買主如果願意購買遊戲主機,伊就會將帶去之盜版遊戲光碟片丟到住家附近之回收場云云。然查: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詢中指證明確,並經證人即喬裝買家與被告交易之偵查佐林照國在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復有臺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鑑定書、露天拍賣網站網頁資料各一份附卷可稽,及PS2主機一組、跳舞機踏一組、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片共五十一片扣案為憑。且被告於九十七年四月九日警詢時亦供承:「(問:你為何要移轉或散布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之盜版PS2遊戲光碟?)因為我在露天拍賣網以帳號wensong0302販賣SONYPLAYSTATION2主機加送盜版遊戲光碟軟體……。」、「(問:該網頁中之標示『拍賣物品如照片』,其中網頁內所透出圖片中之光碟收藏夾是否裝放查扣盜版PS2遊戲光碟軟體?)是的,我所送的就是盜版PS2遊戲光碟軟體。」等語,核與證人林照國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初我有詢問他還有附贈什麼東西,他就把包含光碟片所有附贈的東西都給我。」等語相符,足徵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拍賣PS2遊戲主機之訊息時,即有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片散布予他人之意思。
(二)再依被告於前揭露天拍賣網站上所貼附之商品照片觀之,其右上角確實出現光碟片及其包裝盒之畫面,且被告亦於網頁上記載「拍賣物品如照片」等文字,更可證明被告係將盜版遊戲光碟片列入交易商品之範疇。而依卷附該拍賣網頁「問與答」之資料中,早於九十七年二月九日即有買家上網詢問付款方式,顯見被告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拍賣上開商品訊息之起時,應係九十七年二月上旬之某日;公訴意旨誤載刊登拍賣訊息之起時為九十七年四月中旬(被告於九十七年四月九日即遭員警查獲),即有未洽,應予指明。又其中曾有買家於九十七年二月十七日在網頁上留言詢問被告遊戲內容,以供作為購買與否之參考,被告對此雖未加以留言回應,卻也毫無任何澄清舉動以示其並無出售或贈送光碟片之意願。倘被告果無散布上開盜版遊戲光碟片之主觀犯意,何以不藉此機會詳加界定拍賣商品之範圍,以免其他瀏覽網頁之不特定買家產生誤解而徒增困擾?由此觀之,被告辯稱其無意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片列為交易標的,尚屬無憑,不足為採。
(三)又被告在前揭網頁上雖以文字敘述方式,列舉其拍賣商品內容為主機、原廠AV端子線及原廠S端子線、記憶體、電源線、跳舞踏墊、原廠紙盒及說明書等物,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如買家欲購買遊戲主機,伊亦會附贈正版之驅動程式光碟等語,而被告所稱之驅動程式光碟亦不在上開網頁以文字列舉之商品項目內。從而可知,被告於交易當時販賣或附贈予買家之商品內容,仍取決於當場交付之實際情形,而非逕以上開文字敘述所列舉者為限,本院自不能徒憑其並未在網頁上列舉盜版遊戲光碟片之內容,即可棄上開照片內容及被告實際交付情形於不顧,而謂被告並無散布如附表所示盜版遊戲光碟片之客觀事實。再者,被告於第一次與喬裝買家之甲○○○○○相約見面交易時,並未攜帶跳舞踏墊及驅動程式光碟等物,此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述至明,則被告返家拿取包含扣案盜版遊戲光碟片在內之商品以利完成交易,係肇因於被告並未將所欲販售及附贈之商品一次帶足,而非源於買家之刻意引誘或一再索求;且被告原本在前揭拍賣網頁上即已透露交付盜版遊戲光碟片之訊息,其並非受喬裝買家之甲○○○○○挑唆始起意違法,亦與「挑唆犯罪」之情形有別。是以被告雖係折返家中後始攜帶盜版遊戲光碟片再次前往交易,仍無從據此否定其自始即有散布侵害著作權之光碟重製物之犯罪故意。
(四)至於被告雖辯稱:伊係基於便利買家測試主機是否挑片之目的,而攜帶扣案盜版遊戲光碟片前往交易,並準備於確定買家之購買意願後,就會將光碟片帶往回收場丟棄云云,然喬裝買家之甲○○○○○在交易當時,並未提出測試主機是否挑片之要求,且被告亦未在現場先以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片測試主機能否正常運作,此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況被告如真出於單純測試之動機,在其極為有限之交易時間內,根本無從進行多次反覆之測試程序,被告又何需將多達五十一片之遊戲光碟片全數攜帶前往交易?又被告在其所提出之交易過程錄音譯文中,清楚載明被告向買家答稱:「這……這……我要拿去……當作我丟掉的好了。」、「你就當作我沒要賣你。」等語,倘被告無意將上開盜版遊戲光碟片列為交易標的而交付予買家,何以不將其所稱僅供測試之目的且於交易後有意丟棄之意思直接向買家言明,反而要求買家「當作我丟掉」、「當作我沒要賣你」而急於撇清自己責任?準此以言,被告上開所辯稱基於測試主機及交易後丟棄之目的云云,恐係事後卸責之詞,均乏所據,尚非可取。
綜上所陳,被告前揭所辯各節容有未洽,不足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該條項已有完整之法定刑足為科刑依據,毋庸贅引同條第二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則著作權法所稱之「散布」,係指現實占有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之一方所為提供交易或流通之單方行為,既不須有相對之一方為承諾之意思表示,亦不以買賣雙方意思相互合致完成交易為必要。此與刑事特別法中所稱「販賣」行為,須以買受人確實基於購買目的進行交易,並與賣方之意思合致而完成特定物之交付,始能認為販賣行為既遂之情形迥然有別,二者非可混為一談。是以本案縱係由喬裝買家之員警基於破獲犯罪意思,而出面與被告進行交易,仍無礙於被告前揭散布犯罪之成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五四號刑事判決同此結論)。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僅構成同條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罪嫌,容有誤會,尚非允洽;惟該罪名因與本院前揭認定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均屬同一條項,僅罪名有異,本院尚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併此指明。又被告意圖散布而持有及公開陳列盜版遊戲光碟片之低度行為,應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以單一散布行為,侵害告訴人光榮公司及他人對於如附表所示遊戲軟體電腦程式之著作財產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論處。爰審酌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矢口否認犯行,惟其已於犯罪後與告訴人光榮公司達成民事和解,有和解書一份在卷足憑,被告犯後態度究非全無足取;又被告前無犯罪不法紀錄,素行良好,且行為當時仍為國立大學在學學生,僅因一時失慮而蹈犯刑章,其犯罪行為雖無足取,惟就其個人品行及犯後態度而言,應可期待被告在本院諭知得予易科罰金之刑期(即法定最低度刑)後,即能知悉所犯之嚴重後果並避免重蹈覆轍;再參以被告犯罪手段、目的、動機、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而被告已與告訴人光榮公司達成民事和解,詳如前述,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教訓及刑之宣告,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主文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盜版遊戲光碟片共五十一片,係被告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所用之物,應依同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不以屬於被告為限,均予諭知沒收。至於其餘扣案之PS2主機一組、跳舞機踏一組等物,則與上開盜版遊戲光碟片分屬不同之交易標的,且非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物,難認係供被告涉犯本案所用之物,就此部分尚毋庸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
┌──┬────────────┬────────┐│編號│被侵害著作名稱│光碟片數量│├──┼────────────┼────────┤│1.│神劍闖江湖│1│├──┼────────────┼────────┤│2.│ 哈利波特 4│1│├──┼────────────┼────────┤│3.│戰神2│1│├──┼────────────┼────────┤│4.│鐵拳5│2│├──┼────────────┼────────┤│5.│豆│1│├──┼────────────┼────────┤│6.│美職棒│1│├──┼────────────┼────────┤│7.│野球2005│1│├──┼────────────┼────────┤│8.│ 多羅羅 │2│├──┼────────────┼────────┤│9.│一級方程式2005│1│├──┼────────────┼────────┤│10.│GT3賽車│1│├──┼────────────┼────────┤│11.│太空戰士│1│├──┼────────────┼────────┤│12.│魔物獵人2│1│├──┼────────────┼────────┤│13.│軍曹大戰鬥│1│├──┼────────────┼────────┤│14.│天誅│1│├──┼────────────┼────────┤│15.│無雙ORCHI蛇魔│1│├──┼────────────┼────────┤│16.│鋼彈救世主│1│├──┼────────────┼────────┤│17.│超級機器人大戰│1│├──┼────────────┼────────┤│18.│獸王記│1│├──┼────────────┼────────┤│19.│金剛戰士│1│├──┼────────────┼────────┤│20.│機動戰士│1│├──┼────────────┼────────┤│21.│異世界機器人│1│├──┼────────────┼────────┤│22.│寶物獵人│1│├──┼────────────┼────────┤│23.│聯合vs. 札夫特 │1│├──┼────────────┼────────┤│24.│龍珠海賊火影大戰鬥│1│├──┼────────────┼────────┤│25.│野球│1│├──┼────────────┼────────┤│26.│聖鬥士黃金十二宮│1│├──┼────────────┼────────┤│27.│新鬼武者-夢之曙光│2│├──┼────────────┼────────┤│28.│火影忍者-漩渦忍傳│1│├──┼────────────┼────────┤│29.│BURNOUT│1│├──┼────────────┼────────┤│30.│NEEDFORSPEED│1│├──┼────────────┼────────┤│31.│PS2GAME│1│├──┼────────────┼────────┤│32.│NARUTO│1│├──┼────────────┼────────┤│33.│FG-85│1│├──┼────────────┼────────┤│34.│BOMBERMANLAND│1│├──┼────────────┼────────┤│35.│御姊│1│├──┼────────────┼────────┤│36.│FG-61│1│├──┼────────────┼────────┤│37.│PS2RR5賽車│1│├──┼────────────┼────────┤│38.│真三國無雙│1│├──┼────────────┼────────┤│39.│FIFA2006│1│├──┼────────────┼────────┤│40.│真三國無雙3EMPIRES│1│├──┼────────────┼────────┤│41.│真三國無雙4EMPIRES│1│├──┼────────────┼────────┤│42.│空戰奇兵│1│├──┼────────────┼────────┤│43.│NEO瑰羅│1│├──┼────────────┼────────┤│44.│MLB2005│1│├──┼────────────┼────────┤│45.│實況野球│1│├──┼────────────┼────────┤│46.│七龍珠Z│1│├──┼────────────┼────────┤│47.│SPECIALSTAGE│1│├──┼────────────┼────────┤│48.│PS2EVA│1│├──┼────────────┼────────┤││合計│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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