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屬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甲○○因恐嚇、妨害自由、恐嚇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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