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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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清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海洛因淨重壹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本件扣案之海洛因淨重一.四公克,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七九一二號被告邱清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扣得,係違禁物,且為查獲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從而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梅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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