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
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
臺幣2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