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
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
臺幣2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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