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保險小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七日下午四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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