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71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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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7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4714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伍仟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本件票號CF0000000之支票於民國95年1月2日提示、退票,故債權人於此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8年度司促字第14714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2年12月31日│125,000元│95年1月2日│CF0000000│├──┼─────────┼───────────┼───────────┼───────────┤│002│94年12月31日│500,000元│95年1月2日│PG0000000│├──┼─────────┼───────────┼───────────┼───────────┤│003│94年12月31日│300,000元│95年1月2日│CF0000000│├──┼─────────┼───────────┼───────────┼───────────┤│004│94年12月31日│300,000元│95年1月2日│PG0000000│├──┼─────────┼───────────┼───────────┼───────────┤│005│94年12月21日│250,000元│94年12月21日│CF0000000│├──┼─────────┼───────────┼───────────┼───────────┤│006│94年12月31日│500,000元│95年1月2日│P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