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627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謝明璇 債務人 林雅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叁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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