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小字第903號
上 訴 人 甲○○
6號3樓之3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781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逸梅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