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306號判決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簡字第306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306號原告 陳中田 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 許春安 局長訴訟代理人 侯佳齡
阮媺涵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台財訴字第0990028127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民國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報其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300,120元、受扶養親屬其他所得22,500元,94年度短漏報其薪資所得263,450元、受扶養親屬利息5,407元及其他所得14,700元,95年度短漏報其薪資所得243,650元、受扶養親屬利息所得5,069元,96年度短漏報其薪資所得195,556元、受扶養親屬利息6,903元及其他所得13,200元,經被告查獲並分別歸戶核定93至96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661,473元、605,957元、573,119元、539,059元,補徵稅額6,662元、12,098元、12,189元、12,525元。原告就93至96年度短報薪資所得部分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
(一)為什麼被告沒有能力查出逃漏稅,還要原告提供資料才知道逃漏稅事件,吉祥中醫診所負責人業務所得及自費購買藥品等所有資料,尤其患者自費購買藥品部分,診所電腦內都有紀錄可查,可是被告一直推託強調只有行政權,沒有調查權,都查不出來。不知是否刻意包庇,還是被政治人物關說。整件檢舉事件,最後變成檢舉人即原告倒楣要被補稅罰款,非常不公平、不合理。
(二)原告再向監察院檢舉被告,調查過程有問題,才知被告在玩文字遊戲,敷衍了事,向監察院交差了事。被告根本沒有確實查訪該診所,所有自費購買藥品的患者,為什麼被告查不到,該診所從85年3月1日起每日看診時,所有自費購買藥品的患者資料,診所每月至少都有20萬元以上,自費購買藥品的資料,診所電腦內紀錄可查。另原告在該診所工作,從85年3月1日起至97年3月22日為止,如果當初誠實申報所得稅,如何還能繼續在該診所工作12年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含原核定處分)。
三、被告則以︰
(一)查原告93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僅列報取自吉祥中醫診所之薪資所得331,600元、322,400元、324,400元及323,400元,分別短漏報93至96年度取自該診所之薪資所得300,120元、263,450元、243,650元及195,556元,亦為原告所不爭,有93至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繳憑單、所得資料傳票、結算申報書及復查申請書可稽,依行為時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規定,被告核定原告93至96年度薪資所得631,720元(331,600元+300,120元)、585,850元(322,400元+263,450元)、568,050元(324,400元+243,650元)及518,956元(323,400元+195,556元),並無不合。
(二)次查,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人民既有依法律申報其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並完納稅捐之義務,自應注意使之符合稅法之強行規定。本件原告於93至96年度既有領受系爭所得,自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其雖認檢舉吉祥中醫診所逃漏稅事件,未獲合理回應,然仍無礙其確實短漏報93至96年度取自該診所之系爭薪資所得。又原告93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被告僅針對其短漏報之所得予以補稅,並未裁罰,原告所稱,顯有誤解,併予 陳明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被告93年度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復查決定書、訴願決定書附於原處分卷可憑,洵堪認定。兩造之爭點厥為被告本件補稅處分是否於法有據?茲論述如下:
(一)按「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為行為時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93年度至96年度取自吉祥中醫診所之薪資所得分別為631,720元、585,850元、568,050元及518,956元,惟原告93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僅列報取自吉祥中醫診所之薪資所得331,600元、322,400元、324,400元及323,400元,分別短漏報93至96年度取自該診所之薪資所得300,120元、263,450元、243,650元及195,556元等情,為原告所不爭,並有吉祥中醫診所給付醫師及推拿師明細表、原告93年度至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繳憑單、結算申報書、復查申請書及被告所得稅所得資料傳票等影本附於原處分卷可稽,則被告查獲並分別核定93至96年度補徵稅額6,662元、12,098元、12,189元、12,525元,於法尚無不合。按綜合所得稅之課徵採自行申報制,乃重在誠實報繳為前提,有所得即應課稅,為所得稅制之基本原則,是取有應稅所得者即應誠實申報,縱雇主開立不實之扣免繳憑單,納稅義務人仍不得免除誠實報繳其應之義務。是原告主張:原告在該診所工作,從85年3月1日起至97年3月22日為止,如果當初誠實申報所得稅,如何還能繼續在該診所工作12年云云,仍無從為原告有利之認定。另原告檢舉吉祥中醫診所負責人逃漏稅事件,原告認被告於該事件尚未全部詳細查明,縱然屬實,亦與本件前述原告應負補稅之責無涉。
五、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並不可採。被告分別歸戶核定原告93年度至96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661,473元、605,957元、573,119元、539,059元,補徵稅額6,662元、12,098元、12,189元、12,525元,並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
原告起訴意旨求為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又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案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6條、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幸怡附註:
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1項、第2項):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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