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6號聲請人 高淑娟 (即 高林璧謙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標的為聲請人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之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股票350股,並非減資後之股票,應重新陳報股票分配協議書。
二、本件標的如由全體繼承人繼承,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聲請人如欲單獨聲請,應聲請個人繼承之股數,或釋明得就全部股數聲請公示催告之原因及依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