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上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簡上字第117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雅菁選任辯護人林玉芬律師
王邵白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銘軒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上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簡上字第117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雅菁選任辯護人林玉芬律師
王邵白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銘軒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