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交附民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四О六號
原告丁○○法定代理人戊○○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二○六三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古金男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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