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3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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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38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阿明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阿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阿明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2年4月、5月(聲請書略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民國98年9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阿明㈠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
32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㈡次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70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㈠、㈡所示之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7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㈢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85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㈣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287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㈤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287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揭㈢至㈤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7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抗告駁回確定;㈥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3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述有期徒刑7月、2年4月、5月接續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2年1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11月1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7145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