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5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發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拾點玖毫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建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前淨重25.4毫克)係第一級毒品,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1紙可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於民國100年7月6日15時許,在新北市○○區○○街○○○巷○○弄口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呈白色粉末狀,驗前淨重25.4毫克,驗餘淨重10.9毫克),嗣被告施用毒品部分經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8月24日以100年度毒偵字第47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前開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為第一級毒品,亦有該中心鑑定書1紙在卷可考,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