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司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司字第101號聲請人 梁煤政 (即東銘精機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東銘精機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就任為東銘精機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尚未完成送達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且公司財產處理困難而尚未能處分,致無法於清算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再行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9年度司司更一字第1號備查在案,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展延六個月至109年11月13日止。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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