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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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890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宥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1180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李宥弘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08年度中簡字第2845號判處有期徒刑
5月及108年度訴字第257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25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在案,經本院同意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先予借執行上開徒刑,並自民國109年6月30日刑期起算日開始接續執行,因被告已入監執行,自無逃亡之虞,羈押原因已歸消滅,請予撤銷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於10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中簡字第28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6月30日將本院羈押之被告借予發監執行,本院同時將被告開除羈押,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現已入監執行前開刑期,自非本院所羈押中之被告,則其向本院聲請撤銷羈押,非屬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林芳如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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