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智附民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智附民字第33號原告雅士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丞賢 訴訟代理人 張竫榆 律師
曾信嘉 律師被告自力耕生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孫宗德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09年度智易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自力耕生股份有限公司、孫宗德之答辯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二「民事答辯狀」所載。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款前段、第4款所定刑事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者,亦同;審理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刑事訴訟經裁定駁回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第27條第1項所明定。
四、查本件被告孫宗德、自力耕生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智易字第26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