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 黃冠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兩名女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3、4、5項任何1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起訴不合法為由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係請求「被告不得將排油煙管安裝離原告陽台過近」等情,惟前開請求並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在本件訴訟倘獲得全部勝訴判決,可能受有客觀利益價額為何?即原告此項請求不明確,法院無從特定此項主張之範圍。倘原告逾期未查報或無法查報前開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則視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依同法第466條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新台幣(下同)165萬元計算。
(二)原告訴狀事實及理由欄另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與家人合計共100,000元之慰撫金」等情,故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00,000元。
(三)倘原告逾期未具狀或無法陳報上開(一)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應就上開(一)、(二)之請求合併計算,故核定為1,750,000元(計算式:0000000+1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未據原告繳納。【倘原告遵期陳報上開(一)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則本件應繳裁判費數額將由本院另行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後,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
(四)原告起訴時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項及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詎原告在起訴狀被告當事人欄位,僅記載被告為「兩名女姓」,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等年籍資料部分則記載「不詳」,即漏未記載被告「兩名女姓」之正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等年籍資料,致法院無從特定被告「兩名女姓」之身分,請原告補正被告「兩名女姓」之正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等年籍資料,俾利法院送達訴訟文書,並提出被告「兩名女姓」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2、3項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含繕本共1式3份),其上應記載完整之「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如何判決之聲明)及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
(六)倘原告本身不諳法律相關規定,宜請教熟悉法律之人,以維訴訟權益。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2、3項規定: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265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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