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亦威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務人陳亦威執行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列計之債權人?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稱無債權存在,本院查符,依職權更正裁定附表。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31.78%│326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482785│11.64%│1194│├──────────┼──────┼─────┼──────┤│花旗(台灣)商業銀行│120135│2.90%│29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426230│10.28%│1054│├──────────┼──────┼─────┼──────┤│板信商業銀行│640041│15.43%│1583│├──────────┼──────┼─────┼──────┤│匯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172520│4.16%│427│├──────────┼──────┼─────┼──────┤│良京實業公司│320780│7.74%│794│├──────────┼──────┼─────┼──────┤│新光行銷公司│331414│7.99%│820│├──────────┼──────┼─────┼──────┤│摩根聯邦資產管理公司│335321│8.09%│830│├──────────┼──────┼─────┼──────┤│債權總額│4,147,018│每期金額│10,259│├──────────┼──────┼─────┼──────┤│清償成數│約17.81%│清償總額│738,648│├──────────┴──────┴─────┴──────┤│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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