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826號債權人 陳福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秀裡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票執票人於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1條第1項前段、第133條前段亦定有明文。又所謂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未提出系爭票據號碼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經本院裁定命補正後,債權人僅具狀表示其因與債務人當時為親戚關係,故無至銀行兌現系爭本票而無退票記錄,但曾以存證信函催告卻仍未受清償等語,債權人迄今未補正該退票理由單,亦無提出已為提示之相關釋明資料到院,則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