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朴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朴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
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嘉水警偵字第0九七00八0六七一號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不罰。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係址設嘉義縣○○鄉○○段
一二六六、一二五一地號成益資源回收廠之負責人,於民國
九十八年一月十日在上開地點,發現來歷不明之鐵欄杆(亞
管),竟未迅即報告警察機關,竟向 吳啟祥 購入上開鐵欄杆
(亞管),嗣經警詢線查緝後始得知上情,因認被移送人涉
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情節重大非行云
云。
二、按當舖、各種加工、寄存、買賣、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之
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第一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
  勒令歇業。經查:移送意旨指稱被移送人係址設嘉義縣○○
鄉○○段一二六六、一二五一地號成益資源回收廠之負責人
,被移送人於警詢時雖坦承收購吳啟祥竊得之鐵欄杆(亞管
),惟否認有上開違反違法犯嫌,辯稱:「(問:你成益資
源回收場何時收購該批鐵欄杆(亞管)贓物?何人所收購?
)98年1月10日上午10時許。當時我不在,是我太太 李玉霞
所收購的。」,又揆之李 蔡玉霞 於警詢時亦答稱:「(問:
該男子年籍資料為何?駕駛何種車輛?牌照、特徵為何?)
該男子年籍資料我不知道。他是駕駛拼裝車輛(鐵牛)。無
牌照。(問:你向他收購鐵製亞管有無登記他的年籍資料?
)我問他有無帶證件,他說沒有帶,下次再帶來登記。(問
:你收購該批鐵製亞管時是否有詢問是何人所有?是否知道
該批是贓物?)他說那是他父親叫他載來賣的,說那個是不
要的。我不知道。(問:你與該名嫌疑人是否認識?你所經
營的回收場有無裝設錄影系統?是否有線索提供警方偵辦?
)不認識。有裝設錄影系統。可以提供警方調閱錄影系統及
燒錄。」等語,衡之被移送人身為回收場負責人,然依此間
常情,值此經濟衰退之台灣社會經濟環境下,經營資源回收
收取拾荒或販賣舊物之情形,十分普遍,而依據移送人現場
拍攝之照片觀之:系爭亞管等十分老舊,雜亂無章,與一般
廢棄之回收資源並無法從外觀上判斷是否係竊盜所得;更何
況,證之收受者李蔡玉霞、吳啟祥之筆錄內容,均無以佐證
被移送人對於所收受之亞管有「發現來歷不明物品」之主觀
犯意,自難課以報告警察機關之義務;從而,依據移送書及
所附證據,難以證明被移送人有移送書所指發現來歷不明之
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之犯嫌,既無違反同法第七十六
條第二項之可能,是就移送機關移送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七十六條第二項之部分,本院自應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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