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豐簡字第1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寄南投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16等16筆土地移轉登記與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就原告於民國(下同)89年3月5日向被告之父姜喜
鳳借款新台幣(下同)500萬元,原告已於95年4月10日全
部清償,雙方債權債務關係已消滅。但 姜喜鳳 之繼承人共
7人(含被告在內)猶聲請強制執行原告之財產,拍賣原
告所有坐落台中縣石岡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共18筆(本院
95年度執字第67055號),而經強制執行後,被告取得如
附表所示編號1至16等16筆土地,應有部分均7分之1,由
於雙方債權債務關係已消滅,被告執行取得原告之財產,
已構成不當得利,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本件
其他繼承人已同意將土地移轉給原告,僅被告就其應有部
分7分之1部分,拒絕返還,故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
告返還系爭16筆土地。
三、證據:本院民事執行處96年2月15日95執寅字第67055號通
知影本1件、97年2月14日95執寅字第67055號函影本1件、
清償證明書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18件為證。
貳、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依前先前到庭所為陳述
略以:就相關土地,被告是繼承來的,而被告父親是從法院
拍賣取得的,至於實際上背後關係被告不清楚,被告與其他
兄弟姊妹曾在家裡討論過,要將筆土地全部移轉給原告本人
。本件就該相關筆土地被告名下持分,被告都同意移轉給原
告本人,但相關的稅賦應由原告負擔。
參、本院判斷: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又
本件原告原聲明請求之標的係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18之土
地共18筆,嗣於言詞辯論期日減縮為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
16之土地共16筆,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原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96年2月15日
95執寅字第67055號通知影本1件、97年2月14日95執寅字
第67055號函影本1件、清償證明書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
本18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又被告
就其因所取得之系爭16筆土地,以同意返還移轉給原告,
則自應認其就原告之請求已為認諾,依法自應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
肆、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384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地號│面積│應有部分│所有人│
│││(平方公尺)│││
├──┼────────┼──────┼────┼───┤
│1│台中縣石岡鄉 新萬 │7.48│7分之1│甲○○│
││安段11地號││││
├──┼────────┼──────┼────┼───┤
│2│同上段75地號│44.45│同上│同上│
├──┼────────┼──────┼────┼───┤
│3│同上段126地號│79.67│同上│同上│
├──┼────────┼──────┼────┼───┤
│4│同上段128地號│48.89│同上│同上│
├──┼────────┼──────┼────┼───┤
│5│同上段130地號│44.70│同上│同上│
├──┼────────┼──────┼────┼───┤
│6│同上段168地號│12.16│同上│同上│
├──┼────────┼──────┼────┼───┤
│7│同上段192地號│15.59│同上│同上│
├──┼────────┼──────┼────┼───┤
│8│同上段199地號│28.52│同上│同上│
├──┼────────┼──────┼────┼───┤
│9│同上段200地號│46.42│同上│同上│
├──┼────────┼──────┼────┼───┤
│10│同上段203地號│53.58│同上│同上│
├──┼────────┼──────┼────┼───┤
│11│同上段223地號│11.45│同上│同上│
├──┼────────┼──────┼────┼───┤
│12│台中縣石岡鄉石岡│5.00│同上│同上│
││段金星面小段39-3││││
││地號││││
├──┼────────┼──────┼────┼───┤
│13│台中縣石岡鄉新岡│22.09│同上│同上│
││尾段126地號││││
├──┼────────┼──────┼────┼───┤
│14│同上段127地號│80.22│同上│同上│
├──┼────────┼──────┼────┼───┤
│15│同上段130地號│9.86│同上│同上│
├──┼────────┼──────┼────┼───┤
│16│同上段160地號│29.75│同上│同上│
├──┼────────┼──────┼────┼───┤
│17│台中縣石岡鄉新萬│6.65│全部│ 黃美雲
││安段176地號││││
├──┼────────┼──────┼────┼───┤
│18│同上段189地號│8.07│全部│黃美雲│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