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沙易字第3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佳訓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8443號),復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原案號:111年度沙簡字第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謝佳訓於民國107年3月1日起迄110年3月30日止,受僱於址設臺中市○○區○○路0000號之饕飽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饕飽公司),負責架設饕飽公司之網站(下稱系爭網站)及編輯商品圖片、網站維護等事宜。詎嫌謝佳訓於離職後,竟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及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之犯意,於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時、地,利用電腦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利用211.75.214.1及123.194.16.179之IP位址輸入原始設定之帳號、密碼後,以「小幫手」之暱稱登入系爭網站,並於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0所示之時、地,自後台刪除饕飽公司刊登之商品訊息(含【商品序號00000000】ERSTE冠軍烘焙港式菠蘿、【商品序號00000000】台中屋馬聯名燒烤肉組、【商品序號00000000】ERSTE冠軍烘焙黃金秒殺、【商品序號00000000】9/8結單中秋夯肉超人氣、【商品序號00000000】9/25最後接單日中秋必送、【商品序號00000000】9/25最後接單日中秋必送、【商品序號00000000】中秋特選造型月餅禮盒、【商品序號00000000】燒烤必備懶人風味烤蝦串、【商品序號00000000】超好吃泰國月亮花枝蝦餅),致生損害於饕飽公司對於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嗣饕飽公司之人員接獲消費者反應商品訊息消失,經報警而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電腦相關設備及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電腦相關設備及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等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照同法第363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已達成調解,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