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75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調偵字第28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視為起訴)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民國97年12月17日,因與被告達成和解而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按,揆諸上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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