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186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75,171元【計算式:5,920×826×67÷144=2,275,171】,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原告僅繳納22,186元,尚不足1,38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陳文明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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