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袋(驗餘淨重零點叁壹貳柒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凌晨二時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前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爰就扣案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一點八公克,淨重零點九四公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顆粒一袋經送鑑驗結果,確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三一二七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綱得字第一七五三六號鑑驗通知書可稽,而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幸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玲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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