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582號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4年3月31日本院93年度簡上字第235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5,806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書記官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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