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201號

原告 呂敦誠

被告 張秀米

鍾明

鍾明志

王建佳

柯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權利範圍為15分之1),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56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6,200元×582平方公尺×1/1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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