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47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彦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周宏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健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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