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71號原告 林衍豪 被告 廖阿明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交易字第206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尚安雅
法官張雅涵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