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498號上訴人即原告 鍾昌錦
李豫豪 郭子菁 陳柏霖 許閔凱 楊詔光 陳幸汝 即 陳幸婉 王誌毅 賴木松 王詩穎 劉昶志 王子瑜 周逸仲 周小妘 吳俊贊 吳榮杰 林育正 翁苑真 葉婷琪 賴明君 劉品杉 葉紀緯 林秀玲 鍾宜樺 即 鍾佳霖 劉語彤 林郁雯 巫佳燕 陳奐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明儒 間請求返還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萬4,8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