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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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2號聲請人 黃錫寧 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所稱法院,係指受理回復原狀之聲請、再審之訴、異議之訴等訴訟之受訴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7年臺抗字第40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業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就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48861號強制執行事件提起確認利息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由,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請求於前開事件裁判確定、和解、撤回前,暫予停止本院前開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則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自應向受理確認利息債權不存在事件之受訴法院即臺北地院為之。本件聲請停止案件本院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北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劉燕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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