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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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25號原告 楊邱阿雲 原告 楊東興 原告 楊玲琴 前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 律師被告 廖唯任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143.6平方公尺(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實測面積)×45200元/平方公尺(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055/9600(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之應有部分)=7133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吳克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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