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356號聲請人 徐弘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睿煜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票據號碼CH576826之到期日及利息利息起算日之計算
是否有誤?。㈡確認票據號碼CH640657號之記載是否有誤?與本票影本所示不符。
上述事項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